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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8-10


  相关文件:《阜平县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二是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有操作性,是否适应我县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关系到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建立健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必要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的规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计五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清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大部分。
  (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定(草案)》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认定难、难认定问题,第三条作出了排除性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和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制定主体资格。《规定(草案)》第十条规定,制定主体分为三类: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关于制定程序。《规定(草案)》第十二条明确提出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登记编号、公布七个程序,同时明确了特殊程序规定,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四)关于征求意见。为了提高公众参与度,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规定(草案)》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提出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五)关于合法性审核。“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是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要保障。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送审材料、合法性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意见、审核时间、合法性审核的效力作了规定。
  (六)关于发布与期限。《规定(草案)》要求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定(草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提出了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二年。
  (七)关于备案与清理。《规定(草案)》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报送备案的程序、时限以及应当提交的资料。接受备案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作出: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暂缓备案登记的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有违反《规定(草案)》第五条情形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规定(草案)》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或者组织专项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清理。将清理结果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说明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阜平县司法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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