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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9-09-23


  阜政办〔2019〕112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修订工作,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函〔2019〕648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平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该应急预案范畴。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应对的根本底线,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切实实现削峰降速的减排效果。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县政府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预案体系

  县级应急预案、县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操作方案”)构成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

  县级应急预案重点在于措施落实、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县域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阜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阜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办”)

  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大气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主任,政府办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督查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养路工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阜平供电公司。

  (三)督导检查组

  县大气办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当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市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县政府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区域黄色、橙色预警,由主管副县长审批;发布红色预警,由县长审批。按照时间节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预警降级和解除

  预警降级和解除信息,按照市政府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级别解除信息。

  (四)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级别的调整,按照市政府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

  五、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市大气办区域或全市预警时,按照预警通知要求的时间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不同级别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轮流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的应急减排目标。(具体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见附件2)。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采取停工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根据重污染程度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见附件2。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混凝土浇筑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采取停工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根据重污染程度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见附件2。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④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4.补充说明

  (1)接到省大气办区域应急响应通知时,应按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2)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每日的限行时间为早7:00至晚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时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4)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60000立方米/小时以下涉VOCs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工作,不再安装CEMS和DCS。其他生产设施或生产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省、市要求执行。

  六、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在督促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1.工业企业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对于上述工业企业和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保障类企业,由县政府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2.重点民生建设工程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民生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住建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方应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3.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民生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4.具体要求

  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民生建设工程项目,应制定“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县政府授权县大气办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核准并向社会发布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县大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检查等机构,做好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财力保障

  县财政局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制度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五)落实保障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开展“双随机”“回头看”等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清单外企业照常生产等,每发现一起算一个问题,纳入量化问责,原则上不能超越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范围。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七)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10:00前,向县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内容包括预警发布情况、企业停限产名单及减排量、每日出动检查人员、车辆、检查企业数量及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急响应终止后的次日15:00前上报应急响应措施总结。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县政府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应向县大气办备案,县大气办统一汇总后,向市大气办备案。

  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民生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应向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十、附则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县大气办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2.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措施

 

  附件1

 

  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职          责

1

阜平县人民政府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检查和禁止乡、镇、村秸秆燃烧;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辖区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治理工作;禁止辖区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2

县委宣传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督导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报社等媒体、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完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县政府督查室

接到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4

县生态环境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与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按照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县发展和改革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减排调度;研究制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政策措施;向县大气办提供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业企业外贸订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县大气办;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县气象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方案》,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县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7

县公安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红色橙色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比例;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房屋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向县大气办提供民生工程工地名单;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检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制定城区道路保洁、洒水的应急措施;对建筑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县交通运输局、县养路工区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及本系统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治理,严禁在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在县政府统一安排下,指导县公交运营企业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县财政局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的停(限)产工作进行检查,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县教育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本县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县卫生健康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方案》,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县秸秆焚烧进行督导;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完成县大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阜平县供电

公司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城区和各乡镇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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