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8-29


  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实施管理办法

  阜政办﹝2016﹞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加快全县实施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和“八大行动”,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的工作目标是:全面调动全县各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核心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整合资金的原则是:整合资金项目优先使用本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当年整合资金不滞留、不结转。

  第四条 整合资金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具体参与实施。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五条 整合资金范围是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财政资金范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省级山洪灾害防治经费、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以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除外。

  市级财政资金范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市级农业生态建设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资金在预算安排时优先向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倾斜,优先保障整合后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资金整合方式和落实措施

  第六条 资金整合方式是通过打破资金归口管理界限,对各级、各渠道下达到我县各部门的财政涉农资金,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全县脱贫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建设范围中,确定年度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具体明确扶贫项目管理单位。同时要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做到让项目等资金,加快资金安排进度,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七条 对2016年已下达到各部门的资金,已开工实施或已完成项目前期勘察、编制、批复、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的项目,一般不再对相应资金进行调整,由部门按照原渠道实施。对没有安排的2016年下达资金以及之后年度下达的财政涉农资金依据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

  第八条 整合资金工作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项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发改、扶贫部门:负责完善《阜平县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指导各相关部门修订部门专项规划,确保部门专项规划与全县脱贫攻坚规划衔接一致。扶贫办负责确定全县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程序及时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制定全县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对各部门项目实施成效开展绩效评价。

  (二)财政部门:负责整合使用资金范围的政策界定,测算年度整合资金额度,并按照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将上级下达的财政涉农资金批复到项目管理部门或单位,做好预算调整、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三)涉及整合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本部门专项规划,确保与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相衔接。负责本部门整合资金后承担的脱贫攻坚规划项目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编制、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公开公示、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四)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管理部门:结合全县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本部门脱贫攻坚期间的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明确时间任务节点和扶贫成效,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五)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项目编制工作,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以及产业发展和项目需求等基本情况,便于相关部门精准编制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对由本乡镇所辖行政村负责实施的项目,要督导项目村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资金报账、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脱贫攻坚规划编制要求。规划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以脱贫成效作为项目实施目标,项目内容要详实严谨,具有可操作性。每一个项目都要明确项目实施目标、项目规模、资金额度、实施起止时间、绩效目标及指标、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等,明确项目实施时间节点,确保每一个项目都能落地生根,发挥效益。

  第十条 部门专项规划实行报批制管理。各部门专项规划或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编制完成以后,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未经审批的部门专项规划或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不得实施,确保全县脱贫规划“一盘棋”。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集中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产业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或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脱贫规划项目,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整合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原资金下达渠道将专项资金批复到项目主管部门,待资金整合后财政部门按整合的项目做相应的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资金批复,做好相应的预算指标调整。

  第十四条 使用整合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实行公示制度,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整合资金的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各行政村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对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建设进度、资金报账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报账要求按照《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阜政办〔2015年〕55 号)执行。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财政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县绩效考核办法及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 县扶贫办要对整合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部门和乡镇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扶贫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整合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依法对整合资金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扶贫部门要积极建立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对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作用,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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