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民政局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4-06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定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阜平县县委办公室、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殡葬改革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陋习的原则。全县干部职工及党员必须带头执行国家殡葬政策法规,要自觉做到“四个带头”,即: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将骨灰进行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倡导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带头革除丧葬陋习,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去世人员,要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到县组织部、人社局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补助等相关费用。
二、树立文明祭扫新风,提倡通过鲜花祭扫、植树祭扫、踏青遥祭、诵
读祭文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来缅怀逝者,严禁在山沟、林地、公墓内烧纸焚香、燃放鞭炮,严禁在广场、小区、树林、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摆放祭品,自觉清理坟头周边杂草,维护绿色的生态环境。
三、简化治丧仪式,缩短治丧时间和缩小治丧规模。杜绝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的风气;倡导以节俭的方式寄托哀思,让逝者欣慰、生者心安,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的新型丧葬观。
附:《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解读》
阜平县民政局
2023年4月4日
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解读
本通告第一条内容根据以下文件:
1、《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2、保定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措施第三条:加大推行火葬工作力度。火葬区(按省划定范围执行)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必须实行火葬。鼓励暂缓火葬区(按省划定范围执行)的公民死亡后实行火葬。加大推行火葬工作力度。全市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农村(社区)“两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后,必须带头实行火葬;第八条:健全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机制。人社部门要完善火葬区内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政策,支持推行火葬工作。对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去世人员,以及因工伤、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有关部门应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公墓安放证或其他生态安葬证明,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保险赔偿等相关费用。
来源:阜平民政
上一页
上一页
相关下载
电话:0312—7221230 0312—7222134 传真:0312—7224040 招商引资办公室 :0312—7233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