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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8-24


阜平县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4号)、《保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政函[2020]49号)、《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医保发[2021]8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2022年度第一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申请受理时间

2022年8月24日至8月31日(周六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申请受理流程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分别申请受理。在按要求做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受理基础上,按照省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及申请纳入工作流程,开展定点纳入工作。受理地点:阜平县医保中心受理电话:7220187

  • 申请条件

新增定点纳入管理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的原则。(一)申请纳入普通门诊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 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每月门诊量达到100人次;
  4. 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5. 次均费用不得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6. 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7. 至少配备2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其中主治以

上医师不少于1名,配备执业护士不少于2名;医师、护士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注册证书相一致;

  1. 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
  2. 与主要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按时足

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1.  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安全有效对

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1.  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

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费用监控、处方点评、处方审核、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且规范;

  1.  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13.能

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 申请纳入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一级医疗机构每月住院人次应达到20人次,二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每月住院人次应达到100人次;

  1. 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2. 次均费用不得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3. 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4. 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保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1. 与主要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 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安全有效对接,

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1. 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费用监控、处方点评、处方审核、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且规范;
  2. 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12.能够

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 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  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 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
  4.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药师,且注册在本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能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5. 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6. 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安全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耗材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7. 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药品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
  8. 设置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分别陈列,有明确标识;
  9. 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公开药店电话;10.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0. 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 申请资料

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承诺书;
  2.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

机构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1.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零售药店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上证照均提供副本复印件;

  1. 医疗机构提供科室设置一览表;
  2. 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3. 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师药师类别、所学专业、执业范

围、执业地点、职称、行政职务等(含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

  1. 指定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
  2. 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设备清单及对应收费标准。相关申请表格在医保中心领取。

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 注意事项

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

与填报内容不符的问题,则视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阜平县医疗保险中心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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