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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阜政〔2021〕33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平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各人民团体:
《阜平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
阜平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质量工作水平,提高全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政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阜平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我县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和服务,且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结果等方面在全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对阜平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法人单位。个人奖授予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科研单位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在企业和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一年评选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二个,获奖个人不超过一个。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不向参评的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及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阜平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评选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选结果,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向县政府提请审定县政府质量奖拟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
(二)受理企业或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个人经营管理业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四)组建评审组对申报企业、个人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个人名单;
(六)公示候选企业与个人名单,收集、整理、报告反馈信息;
(七)公示县政府质量奖名单,树立企业和个人标杆,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卓越绩效经验。
第十条县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行业和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的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区县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审员人选。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由三名(含三名)以上单数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阜平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人单位。
(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地位、县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工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市级以上名牌,施工企业和服务单位获得优质工程和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产品(工程)在近五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
(六)近五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企业或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
(五)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申报个人应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所属单位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近三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个人受到行政处分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阜平县政府质量奖(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执行,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和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阜平县政府质量奖(个人)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评审内容包括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作、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采用或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公告。在评审当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先公告或发通知,告知本次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自愿申报并填写《阜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或《阜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企业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县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资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退回资料的,当年不得补报。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等资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组织评审组到达企业内部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定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对材料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以累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议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企业和个人名单,予以七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布表彰。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县长颁发县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内容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奖励5万元,个人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每年向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拨付质量奖培育、申报、评选、宣传等工作经费5万元。
奖励及经费来源,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展示县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县政府质量奖标志,并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和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被评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
(二)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评审工作;
(三)不得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撤销获得的县政府质量奖的情形。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省、市、县产品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当年效益出现较大亏损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效期内的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一次核查,监督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五条 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可提出复评申请。经复评,继续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阜平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阜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