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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行政许可目录事项(1项)
【摘要】:
阜平县卫生和健康局许可事项统计表 | |||||||||
序号 | 条线系统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市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其他情况说明 |
1 | 卫生健康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据文号: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修订;条款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阜平县卫生和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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