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 全部
  • 产品管理
  • 新闻资讯
  • 介绍内容
  • 企业网点
  • 常见问题
  • 企业视频
  • 企业图册

阜平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2-07-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11]保市府213号)文件精神,完善保障手段,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所有。
   第三条  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
   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县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部分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享受政策的面积需按商品住房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均归县政府所有;
   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县政府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县物价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共同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本价格,县政府回购,产权归县政府所有。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县政府审批,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
   (一)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套型均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且能够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
   (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
   (三)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及审批程序
   (一)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同时抄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抄送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类别(城中村改造项目会同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在征求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意见后,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要把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履行出让程序。在土地出让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抄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联审大厅等部门。
   (四)县发展改革局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和套数。
   (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装修标准和比例等内容,并在报批规划方案上明确标注。
   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要依据“配建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规划方案,报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示配建方案有关内容。凡未制定“配建方案”或“配建方案”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县规委会不予审议。
   (六)县行政审批中心组织施工图联审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参审单位。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通过联审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制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建筑面积、配建套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工程工期、质量保修、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施工监督。
   (八)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联验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组织综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十)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契税、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对象应自觉接受管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租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配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相关下载

电话:0312—7221230 0312—7222134   传真:0312—7224040   招商引资办公室 :0312—7233088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62402000021 网站标识码:1306240003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