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 (试行)
发布时间:
2024-10-24
阜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审查范围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规定、办法、决定、规则、通告、意见、布告、公告、批复、会议纪要、合作协议、备忘录、招标采购项目文件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条 审查流程
(一)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拟由县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形成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起草单位在提请政府会议讨论或者报请政府领导审签前 10个工作日,将送审材料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四)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起草单位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一)送审函。起草单位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二)政策措施草案。政策措施草案应是已经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的版本。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后,起草单位又对政策措施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并会影响审查结论,需再次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三)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和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度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等;
2.制定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政策措施预期效果;
3.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对市场竞争影响评估情况;
4.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网页截图、调查问卷、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有提出影响公平竞争意见的,需要具体说明提出意见的单位、个人以及其认为政策措施中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及理由。
(四)政策措施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模板见附件)应当对照《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说明政策措施中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情况。适用《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应当详细说明适用的具体情形、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五)联系方式。负责起草工作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政策措施的审查标准
起草单位应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进行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对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将意见采纳情况和修改后的政策措施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政府会议讨论或者报请政府领导审签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阶段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业力量进行会审。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由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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