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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平县委办公室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03


  阜办发〔2019〕13号

  中共阜平县委办公室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有关部门:

  《阜平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阜平县委办公室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阜平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9〕6号)及《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9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乡镇各部门扎实推进文物工作,文物事业取得显著进步。当前,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仍需加强;一些地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合理利用不足、传播传承不够,让文物活起来的方法途径亟需创新;依托文物资源讲好中国故事办法不多,中华文化国际传播能力亟待增强;文物保护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尚需提升。要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高对文物保护利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阜平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构建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挖掘我县文化底蕴,丰富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味,助推全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到2025年,全面摸清全县文物资源状况;积极争取上级保护经费,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积极申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力争数量有所增加;全面建成相对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文物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提升,文物工作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阜平县文化标识体系。依托革命老区红色文物众多的特点,筛选价值突出、内涵丰厚的珍贵文物,推介资源,精心打造具有阜平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和精神标识,形成具有实践引导力和精神感召力的先进文化。(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文物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是民族发展的见证,是固本筑魂的基础工程。利用文保单位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完善党员干部和中小学生利用红色文物遗址、纪念馆等学习长效机制,举办多种形式的交流、讲座、论坛,开展文物展示服务进校园、走基层活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通过实物、影像、视频和场馆、网络、可移动介质等多种形式提供展示服务。(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网信办、县电视台)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按照省、市红色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编制规划,切实加强文保单位的保护和修缮,改善文物管护条件。到2022年之前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险情全部排除并开放;馆藏珍贵革命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并得到保护和修复。加强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开展革命旧址认定工作,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党史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档案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模式,实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日一巡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周一巡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半月一巡查”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制度,逐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实现全县文物安全监管全覆盖。(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及管理需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法定规划。(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建立登录、发布和撤销制度(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全面核查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研究公布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并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工作,每年至少维修2—3处具有基础条件、有较高价值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切实有效保护文物资源。(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加强统筹规划,盘活用好文物资源,强化文物博物馆单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建设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加强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实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利用提升工程,促进与旅游的融合发展,编制科学的文物旅游路线。探索文物展示、参观游览、教育基地等有效可行的利用模式,有效整合利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前提下开展陈列展览、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技术审核、咨询评估等工作。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可按规定参照执行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企业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的资金可计入成本核算。(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积极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开展文物流通市场整顿行动,对古玩(文玩)和旧货市场、涉及文物经营活动的特色店铺、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旧物、古玩(文玩)等互联网网站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文物行为。(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局、县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加强县文物部门职能,充实力量,提升文物管理能力。建立由分管县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编办)

  各级党委、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根据各地文物资源量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上科学安排,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文物安全。建立一支乡村文物管护队伍,加强文物日常保护巡查管理。(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编办、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坚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支持方式,强化绩效管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文物改革目标和任务,着力抓好落实落细。成立文物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切实把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列入年度全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引导全社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关注、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督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按照文物法的规定,确保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县财政每年安排县级文物保护预算资金,主要用于文物管理与保护,以及部分县级文物的维修、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行政执法、征集重点文物等。做到文物保护经费专款专用,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勘测、设计、预算、经费下拨、工程竣工审计、验收等管理程序,防止文物经费的挪用、浪费和流失。

  中共阜平县委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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