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5-30
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冀医保规〔2023〕7号)、《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冀医保规〔2023〕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冀医保规〔2023〕9号)、《保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政函[2020]49号)、《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医保发[2021]8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2023年度第一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3年5月29日至6月2日(周六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申请受理流程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分别申请受理。在按要求做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受理基础上,按照省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及申请纳入工作流程,开展定点纳入工作。
受理地点:阜平县医保中心二楼受理电话:7220187
三、申请条件
新增定点纳入管理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的原则;按照县内定点零售药店分布情况,本次县城主城区内、南城片区、照旺台片区零售药店不再纳入受理,各乡镇所在地原则上镇保持1-2家,乡保持1家。
(一)申请纳入普通门诊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每月门诊量达到100人次;4.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5.次均费用不得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6.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7.至少配备2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其中主治以上医师不少于1名,配备执业护士不少于2名;医师、护士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注册证书相一致;8.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9.与主要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10.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11.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需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得高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12.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费用监控、处方点评、处方审核、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且规范;13.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14.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二)申请纳入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2.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一级医疗机构每月住院人次应达到20人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月住院人次应达到100人次;4. 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5.次均费用不得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6.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7.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8. 与主要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9.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10.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需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得高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11.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费用监控、处方点评、处方审核、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且规范;12.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13.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三)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2.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药师,且注册在本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能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5.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6.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7.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需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得高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8.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费用监控、处方点评、处方审核、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且规范;9.设置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分别陈列,有明确标识;10.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公开药店电话;11.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12.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四、申请资料
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1.承诺书;2.《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3.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零售药店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上证照均提供副本复印件;4.医疗机构提供科室设置一览表;5.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6.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师药师类别、所学专业、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职称、行政职务等(含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7.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8.医用设备清单及对应收费标准。9.与医保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10.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资料;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相关申请表格自行下载附件。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五、注意事项
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申报后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经审核不符合纳入条件的,纳入流程终止,不进入考察评估流程。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一经核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阜平县医疗保险中心
2023年5月29日
附件1 2023年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申请材料
附件2 2023年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申请材料
下一页
下一页
相关下载
电话:0312—7221230 0312—7222134 传真:0312—7224040 招商引资办公室 :0312—7233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