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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2019年劣质散煤回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23


  阜政办〔2019〕113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2019年劣质散煤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阜平县2019年劣质散煤回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阜平县2019年劣质散煤回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有效防治劣质煤燃烧污染,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保定市劣质散煤管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保定市劣质散煤强化治理工作方案》《阜平县2019年全域推广洁净煤及强化散煤治理实施方案》《阜平县劣质散煤强化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不能实现清洁供暖的城乡居民全部推广使用洁净煤取暖,禁止使用劣质燃煤,对全县城乡居民、经营性单位及非营利机构等存放的散煤全部予以回收。
  二、回收范围
  1、按照《阜平县2019年全域推广洁净煤及强化散煤治理实施方案》(阜政办〔2019〕67号)文件要求,2019年冬季不能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取暖的城乡居民(包含在农村居住的城镇居民)存放的烟煤及制品全部回收,置换洁净型煤,8月底已完成回收工作,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2、易地搬迁户、面貌提升户、集中供热户、清洁能源替代户以及寺院庙宇等非营利性组织存放的散煤全部回收,以适当价格补偿。
  3、商业经营户经营场所存放的散煤全部予以没收,不予补偿,并禁止使用燃煤从事经营行为。
  4、寺院庙宇等非营利性组织所需洁净型煤按市场价格购买,不予补贴。
  5、回收散煤(含烟煤制品)掺杂石头、沙土和其它杂质的直接没收,不予补偿。
  三、补贴标准及方法
  从易地搬迁户、面貌提升户及清洁能源替代户中回收的散煤按每吨500元价格补贴;县财政根据各乡镇提供的《回收散煤补贴名单及称重确认表》将补贴资金统一发放到乡(镇)财政,由乡镇将补贴发放到户。
  四、工作安排
  各乡镇组织各村委会和乡镇有关执法站、所、队人员组成劣质散煤回收工作组,于9月30日前对本辖区回收范围内的散煤全部回收,回收的散煤集中存放,统一运送到指定地点,由发改局统一处置。各乡镇负责按照《阜平县2019年全域推广洁净煤及强化散煤治理实施方案》做好散煤回收登记,分类建立补贴清单和置换清单。
  10月1日以后,一旦发现存放、燃用劣质散煤的由县、乡散煤管控联合执法组强制没收,并交发改局处置。
  五、责任分工
  (一)各有关乡镇、社区是劣质散煤回收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积极组织力量做好各村散煤回收的宣传、登记、回收、运送等各项工作,确保将所有散煤全部回收到位。
  (二)财政局负责核算劣质散煤回收的补贴资金,及时落实拨付散煤回收补贴资金。
  (三)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违法燃用质量不合格煤炭行为,并会同县财政局争取上级支持资金。
  (四)发改局负责对回收的散煤进行核实接收并依法进行处置。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散煤管控工作,对无照经营和走村串户非法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严厉打击并依法取缔,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对发现存放有劣质散煤的予以没收。
  (六)公安局、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劣质散煤回收工作,对拒不配合散煤回收工作,拒不交出家中存放散煤的一律没收,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即时查处。
  (七)审计局负责全程审计审核工作,对回收的数据进行审计审核。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劣质散煤回收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劣质散煤回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范海金任组长,市场监管、发改、生态环境、审计、综合执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财政、宣传、公安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有韩富扬同志担任。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基层干部的作用,深入宣传、详细排查,切实将城乡居民散煤全部回收,杜绝使用劣质散煤取暖。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大喇叭广播、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等形式,全力宣传洁净煤推广和散煤回收工作,把政策讲透,把利害关系讲清,增强全民主动上缴劣质散煤的自觉性,在全县营造浓厚的氛围,消除群众的观望态度和抵触思想。
  (四)严格奖惩措施。县政府督查室、县散煤管控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大气办对各有关乡镇劣质散煤回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懈怠、组织不力造成劣质散煤回收不彻底的,严格落实奖惩措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一起违法销售、运输或分销散煤行为的奖励500元,举报一起违法储存、使用散煤行为的奖励200元。对违法运输、销售散煤的车辆予以扣压,散煤予以没收,并处以1至5万元罚款。对私自购买储存、使用散煤的户或企业、个体,县、乡散煤管控联合执法组将强制没收储存的散煤,并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居民和农户停止享受我县相关惠民政策,企业、个体列入企业失信名录。
  附:回收散煤补贴名单及称重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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