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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供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6-03


 
    一、目前我市供热行业面临的形势
 
    冬季供热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供热企业必须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群众用热需求,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和《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4〕2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部分政策调整内容,需要对当前供热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依据上级各项文件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供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请示》,按照市领导批示意见,广泛征求了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其中建设性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采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原报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印发《通知》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 进一步理顺我市供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供热管理机制,明确各方权责,把供热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的轨道。
 
    (二) 立足城市建设发展的全局,科学实施供热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发展热电联产和清洁、可再生能源供热,优化供热设施和资源配置和利用,有效治理环境,提高供热质量。
 
    (三) 进一步明确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职责,为更好地解决供热纠纷提供必要依据,保障安全正常供暖和供热企业健康生存发展。
 
    (四) 确立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以及有关供热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机制,充分加强和完善供热应急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供热市场秩序。
 
    三、相关依据
 
    (一)第一部分:加强组织领导
 
    冬季供热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群众用热需求。(主要依据实际工作起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向乡村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全覆盖,递次推进。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要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信、财政、市场监督、人社、应急管理、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市住建局修改意见及实际工作起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摸底排查、群众稳定、投诉受理等工作,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供热企业管理、服务考核办法,严管供热违规行为,确保供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实际工作起草)
 
    (二) 第二部分:严格规划建设
 
    各地政府要制定供热专项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城乡供热全覆盖。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相关安全要求,优先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新建房屋竣工后,供热工程由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参与验收,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可不提供供热热源,该建筑不得正常交付使用。(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市住建局、市司法局修改意见、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及实际工作起草)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新建房屋供热设施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产权单位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实际工作起草)
 
    (三) 第三部分:强化供热管理
 
    供热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逐步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热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供热应急准备金制度,按年度安排供热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性事件。供热单位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供热室温不达标或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热用户的损失,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存储、分户记账、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后或供热单位正常退出供热市场时,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供热应急准备金和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发改委修改意见及实际工作起草)
 
    热电联产或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回复。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起草)
 
    (四) 第四部分:提升服务水平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要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及时处理。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投诉后应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供热单位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市场监督、发改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对具备停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原则上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恢复用热时不再额外收取费用。(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发改委修改意见、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及工作实际制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该部分支出列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以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并制定具体的补贴及发放办法。(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三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实际工作起草)
 
    (五) 第五部分:保障安全运行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予支持。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起草)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在组织抢险抢修时可先行组织施工,同时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主要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起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增加)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供热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冬季供热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群众用热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向乡村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全覆盖,递次推进。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要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信、财政、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摸底排查、群众稳定、投诉受理等工作,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供热企业管理、服务考核办法,严管供热违规行为,确保供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规划建设

    各地政府要制定供热专项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城乡供热全覆盖。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相关安全要求,优先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新建房屋竣工后,供热工程由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参与验收,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可不提供供热热源,该建筑不得正常交付使用。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新建房屋供热设施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产权单位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三、强化供热管理

    供热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逐步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热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供热应急准备金制度,按年度安排供热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性事件。供热单位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供热室温不达标或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热用户的损失,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存储、分户记账、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后或供热单位正常退出供热市场时,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供热应急准备金和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或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回复。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升服务水平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要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及时处理。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投诉后应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供热单位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市场监督、发改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对具备停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原则上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恢复用热时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该部分支出列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以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并制定具体的补贴及发放办法。

    五、保障安全运行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予支持。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在组织抢险抢修时可先行组织施工,同时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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