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14
阜政办〔2018〕135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社管会,县直有关部门:
《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
《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71号)
《京津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保定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
《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平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制定的操作方案共同构成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阜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落实重应急响应措施;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主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督察室、县政府应急办、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供电公司、县电视台。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
(四)督导检查组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一)预警分级标准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县政府接到市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按照时间节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当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区域预警通知后,全市在4小时内启动预警。
(三)预警降级和解除
县政府接到市级部门发布的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后,应立即发布相应信息。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省大气办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接到上级部门的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后,应立即按要求调整预警级别。
四、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轮流生产措施、通用减排措施和临时性减排措施等(我县无涉及工业企业)。
(一)减排比例总体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减排措施编制思路
按照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采暖季采取全部错峰停产,产能一般过剩的行业采取行业内轮流停产,其他行业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为指导思想,结合京津冀和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力争错峰生产和轮流停产的减排比例达到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的减排比例,尽量减少社会影响。减排比例达不到比例要求或红色预警情况下,再启动临时性应急减排措施。在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基础上,首先应核算非采暖季减排基数和采暖季减排基数。
非采暖季:以轮流停产企业减排量为基础,按照预警级别的高低,再采取通用措施、临时减排措施。原则上轮流停产和通用措施能够满足黄色预警,力争达到橙色预警的减排比例要求,减少社会影响。减排比例达不到比例要求或红色预警情况下,再启动临时性应急减排措施。
采暖季:以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减排量为基础,按照预警级别的高低,再采取全省采取的通用措施、临时减排措施。原则上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通用措施能够满足黄色预警,力争达到橙色预警的减排比例要求,减少社会影响。减排比例达不到比例要求或红色预警情况下,再启动临时性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四)具体减排措施
1.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5日)错峰措施(1、2、3、4、6项行业我县暂不涉及)
(1)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所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和石灰窑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水泥等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县政府备案。
(2)铸造行业: 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使用电炉、天然气炉除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部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
(3)涉及VOCS排放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化工行业(VOCs排放工序)、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塑料制品行业(采用造粒工艺)整个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备案。
(4)有色化工行业:有色金属(含氧化锌、氯化锌)、有色再生行业熔炼工序、化学品制造行业(不含生产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企业)限产50%;碳素(电极厂)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排放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电解铝、氧化铝限产30%,以停产的电解槽和生产线计。
(5)建设工程:在采暖季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
(6)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要通过厂区门禁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为0.6吨(不含)以上的货车、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通行。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1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⑤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烧烤,严禁露天煎炒烹炸。
⑥严防焚烧生活垃圾、杂草、树叶、秸秆。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县城主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县城主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县城主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已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和错峰生产的企业,减排比例达到1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达到2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I级应急响应。
6.激励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7.免于停限产名单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工程,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以下企业或建设项目,可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此类企业也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提前谋划,安排合理的工程进度、生产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使用达标工程机械等,确保各类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一)工业企业
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
有重要海外订单的企业,须向当地政府提供证明。
停(限)产增排、不减排的企业。
《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由县政府或相关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重点建设项目
对履行正常审批投入处于建设期的重点项目,应提前谋划,制定包括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停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施工设备等内容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对于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应制定包括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停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施工设备等内容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项目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免于停工停产名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中,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8.补充说明
当提前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到位需要12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明确此类企业名单,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其中,施工工地名单由住建部门负责统计,作为住建部门专项实施方案附件。
五、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乡(镇)及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重污染天气期间,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县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信息报告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终报在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见附件4)。
七、总结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县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乡(镇)政府、成员单位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八、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确保专家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响应办公室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
(五)通讯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络方式,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计生局建立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制度保障
县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演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三)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1、《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2、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4、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各乡(镇)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一并报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水泥、铸造、医药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后,向保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
1.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2.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3.阜平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4.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5.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职能部门通讯录
6.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停限产名单
7.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指导原则
附件1: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
职 责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检查和禁止秸秆燃烧;美丽乡村改造及新民居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辖区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治理工作;禁止辖区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
县委组织部 |
配合县政府办公室监督检查各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
县委宣传部 |
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共同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司)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
县政府 督查室 |
接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发布的预警后,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
县政府 应急办 |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对工作,组织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
县环境保护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县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时期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 |
县气象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县环保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
县公安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红色橙色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比例;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市政工程的供水、供气、供热、排污等配套工程的环保治理措施,防止建成区内道路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 |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检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制定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养路工区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减排调度;研究制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县煤炭使用标准,推广优质低硫煤;研究推广清洁能源。 |
县财政局 |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依据预案中工业污染源清单,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期间错峰生产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县教育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
县卫生计生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
县农业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牵头对全县秸秆焚烧进行督导;加强对农业生产取暖期的管理,严禁出现冒黑烟现象。 |
县供电公司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
县各通信 公司 |
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
县电视台 |
负责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组织矿山企业、土地整治项目企业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响应措施。 |
附件2: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1 |
张国锋 |
保定市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13833015310 |
2 |
于世繁 |
保定市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13930891183 |
3 |
崔秀丽 |
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 |
高级工程师 |
18203127529 |
4 |
张 涛 |
保定市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13032059199 |
5 |
董志民 |
保定市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15933557789 |
6 |
孟志芬 |
阜平县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13931217665 |
7 |
|
|
|
|
8 |
|
|
|
|
附件3:阜平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
|
发布(解除)时间 |
|
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依据 |
|
||
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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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
|
||
县政府应急办意见 |
|
附件4: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签发人:
响应级别 |
|
响应开始时间 |
|
响应终止时间 |
|
持续响应时间 |
|
累计响应时间 |
|
累计响应次数 |
|
备注:表格内时间均精确到小时 |
填表人:
附件5: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1 |
组织部 |
7221259 |
2 |
宣传部 |
7221233 |
3 |
政府应急办 |
7221230 |
4 |
政府办 |
7221230 |
5 |
环保局 |
7221775 |
6 |
监察局 |
7221235 |
7 |
住建局 |
7221440 |
8 |
执法局 |
7221542 |
9 |
交通运输局 |
7221256 |
10 |
财政局 |
7221484 |
11 |
公安局 |
7221260 |
12 |
发改局 |
7221133 |
13 |
工信局 |
7220005 |
14 |
国土资源局 |
7221332 |
15 |
商务局 |
7220685 |
16 |
市场监管局 |
7226206 |
17 |
教育局 |
7221227 |
18 |
卫计局 |
7221449 |
19 |
安监局 |
7229957 |
20 |
国土资源局 |
7221332 |
21 |
农业局 |
7221372 |
22 |
电视台 |
7221355 |
23 |
供电公司 |
7221436 |
24 |
阜平镇人民政府 |
7225730 |
25 |
平阳镇人民政府 |
7892134 |
26 |
王林口镇人民政府 |
7281877 |
27 |
台峪乡人民政府 |
7897866 |
28 |
史家寨乡人民政府 |
7293104 |
29 |
大台乡人民政府 |
7291104 |
30 |
砂窝乡人民政府 |
7871117 |
31 |
吴王口乡人民政府 |
7879057 |
32 |
天生桥镇人民政府 |
7853120 |
33 |
龙泉关镇人民政府 |
7851239 |
34 |
城南庄镇人民政府 |
7887111 |
35 |
夏庄乡人民政府 |
7882101 |
36 |
北果园乡人民政府 |
7861007 |
37 |
社区管委会 |
7221357 |
附件6: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详细地址 |
锅炉吨位及台数 |
燃煤量 (吨/年) |
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及减排比例 |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
已采取的大气 污染防控措施 |
停产响应批次 |
|||
二氧 化硫 |
氮氧 化物 |
烟(粉)尘 |
VOCS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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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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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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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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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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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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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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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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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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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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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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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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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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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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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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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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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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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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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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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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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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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阜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指导原则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采暖季错 峰措施 |
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
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
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
四级应急响应措施 |
1 |
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 |
|
使用清洁能源燃料的锅炉,不限产。
|
使用清洁能源燃料的锅炉,不限产。 |
使用清洁能源燃料的锅炉,不限产。 |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
2 |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
|
在保证热力供应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
|||
3 |
各行业错峰运输 |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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