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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手工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一、设备补贴政策
(一)设备补贴对象
1、在县域内经营两个月以上,以家庭为生产单元的家庭手工业加工户;
2、在县域内经营两个月以上,以联合体或经纪人创办的家庭手工业加工点。以国家扶贫资金进行补贴的,加工企业应设立在贫困村,接收贫困户人员占工人总数15%以上(含15%),按正常使用且新购置的主要生产设备数量进行补贴;以县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按正常使用且新购置的主要生产设备数量进行补贴。
(二)设备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家庭为生产单元的家庭手工业加工户及以联合体或经纪人创办的家庭手工业加工企业,对新购进的缝纫机每台给予2000元补贴;对新购置的价格在1万元-3万元之间的特殊机器设备,每台补贴该设备购置价的50%。以国家扶贫资金进行补贴的,每台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由扶贫办统筹安排(1-3万元的大型机器设备除扶贫办应补贴资金外,剩余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以县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办理补贴资金程序
以家庭为生产单元的手工业加工户及以联合体或经纪人创办的家庭手工业加工企业,购买设备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购买申请,村委会汇总后填写制式购买申请表,并上报所在乡镇,乡镇审核把关后上报县手工业办公室备案。正常生产时间达到两个月以上的,向所在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撰写验收报告。以国家扶贫资金进行补贴的,要将验收情况在项目所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报告提交县手工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手工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所在乡镇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以家庭为生产单元的家庭手工业加工户,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贴到户;联合体或经纪人创办的家庭手工业加工企业,资金补贴到企业投资人。
二、技能培训政策
(一)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在全县13个乡镇及社管会以企业为基地组织开展手工业加工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培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办加工企业
(1)拥有固定的加工经营场所,且及时向所在村、乡镇提出申请,并由乡镇汇总上报到手工业办公室备案;
(2)拥有15台以上缝纫机;
(3)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4)厂房内机工不低于15人(固定登记)且学员每天参加培训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月出勤不低于25天;
(5)工厂内配备消防器材、打卡机并严格落实考勤制度。
2、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
(1)在原加工地点增加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
在原有加工厂所增加机器设备的,享受与新加机器设备数量相当的人员培训补贴政策;加工厂内所有机器设备均正常使用,无闲置设备。
(2)在原加工地点以外偏远山村设立分厂的
①新设立的分厂拥有固定的加工经营场所,且及时向所在村、乡镇提出申请,并由乡镇上报到手工业办公室备案;
②拥有8台以上缝纫机;
③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④厂房内机工不低于8人(固定登记)且学员每天参加培训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月出勤不低于25天;
⑤工厂内配备消防器材、打卡机并严格落实考勤制度。
(3)有固定加工生产场所且正常经营,将生产设备投放到农户中的
加工企业已达到新办加工企业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新增加机器设备,将原机器设备投放到农户的,要及时向所在村、乡镇提出设备入户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后上报手工业办公室备案的,对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享受与新增加机器设备数量相当的人员培训补贴政策;加工厂内机器设备达到15台,且均正常使用,无设备闲置。
(二)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学员参加培训期间,保底工资每人50元/天(县财政补贴每人40元/天),培训期为3个月,培训补贴以工资表为依据,并进行微机化管理,严格补贴程序;以上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办理补贴资金程序
企业组织技能培训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培训申请,由所在村委会上报乡镇,乡镇审核把关后上报县手工业办公室备案。正常生产时间达到两个月以上的,向所在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撰写验收报告,并提交县手工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手工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所在乡镇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资金补贴到企业投资人。
三、厂房补贴政策
(一)新建厂房补贴政策
1、新建加工厂房建设要求
加工企业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在阜平县域内注册经营实体,依法经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推广、生产经营、加工销售能力,能充分带动阜平县手工业发展,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由加工企业向所在村、乡镇提出新建申请,经村、乡镇同意,并报县手工业办公室备案。新建加工厂房建设标准:建筑面积生产区800平方米以上、生活区200平方米以上,砖混结构或钢架结构。
2、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新建厂房投资额度以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准达到150万元以上,企业使用员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补贴;投资额度以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准达到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工厂使用员工人数达到80人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每个新建厂房最高补贴100万元,对于投资巨大的项目上报县政府另行研究安排。
3、办理补贴资金程序
新建加工厂房建成并投入使用后,企业法人代表向所在村、乡镇提出书面补贴申请,由所在村、乡镇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厂房进行评估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由所在乡镇按补贴标准及相关程序办理补贴手续,资金补贴到企业投资人。
(二)集体产权房屋用于加工厂房补贴政策
各乡镇(村)要积极为企业协调解决好手工业加工场地问题,对闲置的集体公有房产,优先为企业提供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凡是企业以集体产权房屋做为手工业加工厂房的,由所在村、乡镇提出补贴申请,上报县手工业办公室,手工业办公室审核后拿出具体补贴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给予2万元-5万元补贴。
四、奖励政策
(一)奖励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在县手工业办公室申报备案的,且企业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对带动工人总数超20人且发放年工资总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带动工人总数超30人且发放年工资总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带动工人总数超过50人且发放年工资总额超过8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带动工人总数超过100人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带动工人总数超过150人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半年发放工资达到以上年度要求50%的,给予年度奖金数额的50%)。以上奖励补贴经验收审核合格后方可享受,补贴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办理奖励补贴资金程序
对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达到奖励补贴标准的,企业负责人向所在村、乡镇提出补贴申请,由乡镇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撰写验收报告,并提交县手工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手工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所在乡镇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资金补贴到投资人。
五、“小手工活”补贴政策
(一)补贴要求
1、以家庭为加工生产单元组织加工生产的;
2、加工生产无需政府补贴的专门大型生产设备,工艺操作简单,能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的;
3、带动乡镇50人以上从事手工加工,月发放工资总额超2万元的,对组织加工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凡是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补贴企业工资发放总额的30%;带动非贫困户增收的,补贴企业工资发放总额的20%。以上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办理补贴资金程序
企业负责人向所在村、乡镇提出“小手工活进农户”申请,经村、乡镇审核同意后上报手工业办公室备案。以工资发放四联单为依据,加工户、企业负责人、村、乡镇各一联,实行月报帐制度,由所在乡镇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资金补贴到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