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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2020〕12号阜平县夏庄乡云花溪谷旅游开发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4-07


阜政〔2020〕12号
阜平县夏庄乡云花溪谷旅游开发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阜平县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求和生态旅游开发的需要,县政府决定启动实施夏庄乡云花溪谷旅游开发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实施单位
  “夏庄乡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夏庄乡夏庄村桑林坪、河北坡两个自然村及乡政府以西至口上易地扶贫搬迁小区以东,需征收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按省政府颁发的征地区片价执行,每亩67000元,为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乡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按征地区片价的20%,给予土地征收补贴,即80400元/亩(阜平县征地区片价表见附件1)。
  2、旱地按省政府颁发的征地区片价执行,每亩67000元。同时,为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乡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按征地区片价的12%,给予土地征收补贴, 即75040元/亩。
  3、荒山荒坡按每亩8000元标准进行补偿。
  4、村内河滩、河渠、河沟等其他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即40200元/亩。村内空闲用地,按水浇地进行补偿,即80400元/亩。
  5、宅基地在水浇地补偿补贴的基础上上浮40%,即112560元/亩。(房屋有院墙的,墙内(含墙)的部分按宅基地标准补偿。房屋无院墙的,垂直房屋前墙10米内的部分按宅基地标准补偿;垂直距离不足10米的,按实有面积给予宅基地标准补偿)
  --房屋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
  (1)持有住宅房屋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永久性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后给予评估价格95%的补偿。
  (3)独立的车库按配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
  2、商业房屋
  商业房屋(商业门脸)是指持有商业土地使用证或商业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持有商业土地使用证或商业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持有住宅房屋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性质虽不为商业用途但已形成经营既定事实的,紧邻省道S247公路两侧的永久性房屋,且取得营业执照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确定,不临街的一律不予上浮,选择产权调换只能选择住宅房屋。形成商业既定事实的认定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夏庄乡政府、市场监管及涉及行政村干部组成认定小组,逐户进行实地查看,认定是否符合形成既定事实条件、实际经营面积等。
  (3)未取得土地或房屋手续的临街永久性房屋,按住宅房屋对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198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永久性建筑物,按合法建筑对待。
  4、临时建筑
  征收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未审批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价格60%的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征收经过审批的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5、附属工程面积折算
  (1)厦架。按照国家规范,有立柱的全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无立柱的折半计入建筑面积。为最大程度照顾群众利益,此次测量评估以前墙为准有无立柱全部计入建筑面积。其中以铝合金或彩钢等进行封闭的,按全面积结合成新率,以110-150元/㎡的标准进行评估,计入附属物价款。
  (2)门斗。按照国家规范折半计入建筑面积,为最大程度照顾群众利益,此次测量评估以立柱外墙为准,以内的全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3)房檐。四面房檐不计入建筑面积。
  (4)室外楼梯(含铁艺楼梯)。折半计入建筑面积。
  6、产权认定
  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属于商业用途的,必须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档案查询、认证;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查询认证手续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注销手续。
  --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征收树木、简易棚、门楼、围墙、厕所、下水管道、水井、院坪、沼气池、墓地、水渠、畜禽舍等地上物,依据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参照表、农业生产设施及墓地补偿价格参照表、树木补偿价格参照表确定的补偿参照价格评估确定(具体见附件4、5、6)。征收苗圃和养殖产品分别由林业局、农村农业和水利局牵头,结合乡镇评估确定。
  2、征收拆除各种管线杆等公用设施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各种管线杆等公用设施的拆除和迁建,不得拖延时间。
  --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青苗按每亩600元标准一次性补偿到位。
  四、补偿安置
  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重置价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等级划分及重置价格参照表见附件2、3)。
  精装修是指房屋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进行了加装门套、窗套、灯池、吊顶、壁纸、电视墙、整体厨房等装饰装修建设的。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位置:按夏庄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布局,安置房位置在夏庄乡政府以西至口上搬迁安置点以东区域。
  2、安置房标准:毛坯房,同时给予每户300元/㎡装饰装修补贴。
  3、安置房交付时间: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自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新建回迁房交付被征收人。
  4、安置房置换比例:
  --持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层次及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置换。
  (1)住宅房屋主房砖混结构按1:1比例置换、二层按1:0.9比例置换,砖木结构按1:0.9比例置换,土木结构按1:0.7比例置换;配房砖混结构按1:0.95比例置换,砖木结构按1:0.85比例置换,土木结构按1:0.65比例置换。
  (2)住宅安置房楼层调整系数:产权调换住宅房(回迁房)的筹建计划为7层住宅楼。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置换面积按下列系数进行计算调整:7层住宅楼:以1、6层为基准:1:1;2、5层1:0.96;3-4层1:0.94;7层1:1.1。
  (3)安置房回迁(含储藏间)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房屋腾空拆除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
  (4)土地面积不予置换,给予货币补偿。
  (5)储藏间可由被征收人按18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也可按1:1.09(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储藏间面积)调换储藏间;地上车位按1.5万元/个购买。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上述置换比例的95%予以置换
  5、安置房回迁原则
  安置房回迁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签订、房屋腾空拆除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考虑区域位置等因素,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在置换比例的基础上上浮7%对待。
  6、安置房面积及差价结算方式
  安置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置换差以现金方式结算,多退少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部分按下列价格购买:
  (1)住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20%(含)以内的部分,按照2300元/㎡价格购买。
  (2)住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20%以外的部分,按照2600元/㎡价格购买。
  (3)被征收房屋可置换建筑面积超出住宅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征收房屋时的评估价格结算。
  7、其他事宜
  (1)以户为单位,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置换回迁房屋面积不能超出被征收房屋全部置换面积的120%,只有一处住房置换一套最小户型的除外。同时要以“选择就近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回迁安置房。
  (2)为最大程度照顾群众利益,达不到入住条件但主体已经完工的在建永久性建筑,一层按置换比例的80%置换,二层不予置换,以1300元/㎡为基准,根据水电暖门窗等设施情况,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3)墙体为砖混,屋顶为彩钢顶,已达到入住条件的,按砖木结构对待。
  (4)三面墙有砖腿结构、房屋腰线以下为砖砌结构,其余部分为土坯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对待。
  五、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搬迁补助按15元/㎡的标准一次性到位。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5元/㎡/月的标准执行。
  (2)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5元/㎡/月。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因房屋征收原因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0元/㎡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生产、经营性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除外。
  六、奖励办法
  (一)土地征收: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起征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地上物清理的,按土地补偿金额的4%给予奖励;20日之后签订协议不再给予奖励。
  (二)房屋征收:
  被征收人自房屋启征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按征收补偿款4%给予奖励;20日之后签订协议,不再给予奖励。
  七、法律责任
  (一)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土地房屋价格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在征收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拒绝、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征收,严重影响征收进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论(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后如对评估结论(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四)县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附:1、阜平县征地区片价表
  2、房屋等级划分及重置价格参照表
  3、房屋内装修重置价格参照表
  4、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参照表
  5、农业生产设施及墓地补偿价格参照表
  6、树木补偿价格参照表
 
(附件内容请在下面附件中查看)
文件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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