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生态环境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6-03-29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国十条”和“省五十条”,继续实施绿色攻坚工程,保护生态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为全面实现阜平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目标,切实加强我县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河道非法采砂,包括河道堤防100米范围内。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及生活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三、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必须足额缴纳河道维护管理费。
四、禁止违反《水土保持法》之规定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活动。
五、禁止非法盗采国家水资源,必须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六、对违反本通告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阜平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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